2008年8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提醒
手机维修超7天 修理者应提供备用机
75%消费者不知有此规定
张燕/文 配图:毕传国

  如今,手机已成为普遍使用的通信工具。手机一旦出现故障,在送修过程中,消费者不能打电话也不能接听电话,由此产生了诸多不便。然而,据《宁波日报》报道,很少有消费者知道,其实国家相关部门早有规定:送修的手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手机。因此,消保委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事件调查:
  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就联合出台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手机的“三包”规定)。其中的第15条规定:送修的手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手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手机。
  日前,笔者采访了宁波多家手机销售部和维修店,发现除电子市场和手机市场内部分个体维修点外,八成左右被采访的店家配有备用手机。然而,尽管商家有备用手机,但消费者主动要求提供的却不多。大多数消费者在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往往只有一个要求,那就是要商家尽快把手机修好。笔者调查了一批有维修手机经历的消费者,包括教师、学生、公务员、技术员、农民工等,发现75%的消费者对备用手机的规定不知情。
  笔者发现,导致大多数消费者不知道备用手机的原因在于商家遮遮掩掩的态度。在采访中,只有少部分维修商会在店堂内公告有备用手机,而在修理手机时,如果消费者没有主动要求,大部分的商家都不会主动提供备用手机。此外,还有些商家提供的备用手机款式落后,一部分消费者拒绝使用。采访中笔者也发现,在手机修理过程中,只有20%的消费者会要求商家提供备用手机,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间接助长了商家被动提供备用手机的心态。

  提醒:
  为此,宁波市消保委在要求商家必须主动提供备用手机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失去一些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所以消费者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知法用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